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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酒后村
    2016-11-19 21:35:55   转载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嵩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嵩政办〔201674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嵩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洛发〔2016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如期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根据《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豫办〔201628号)、《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豫办〔201628号)和《洛阳市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洛财办〔20164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贫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扶贫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资金拨付、投资评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扶贫资金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乡(镇),县扶贫、发改、教育、卫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等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业的项目库建设工作。

    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分类、汇总。

    县扶贫、财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分配管理。

    县扶贫攻坚统筹整合资金办公室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对涉农资金进行整合。

    县财政部门负责整合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县扶贫、财政、发改、教育、卫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监管、验收及资金使用管理工作。项目原则上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县审计部门会同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贫困村为全县95个贫困村,所指贫困人口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扶贫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政策性收益、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贷款以及社会捐赠资金安排的用于支持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等方面的资金。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政府基金预算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试点的相关资金。

    (二)地方政府债券。省级政府发行转贷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

    (三)专项建设基金。发展改革部门通过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融资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专项建设基金。

    (四)政策性收益。建设用地结余指标交易价款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五)融资资金。省扶贫搬迁投资有限公司向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筹措的用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政策性贷款;向其他金融机构筹措的专项融资贷款。县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向省扶贫搬迁公司等机构融入的用于扶贫方面的资金。

    (六)社会捐赠资金。社会各界捐赠用于扶贫的非定向捐赠资金。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县财政将加大扶贫攻坚投入力度,确保用于扶贫攻坚项目县级配套资金占比不低于以前年度补助资金比例,并将脱贫攻坚任务量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因素。

    第七条 县财政要将本级安排、上级补助、债券资金、社会捐赠等扶贫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其中,上级提前下达资金要全部编入年初预算,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执行中,收到上级新增补助资金要及时调整支出预算;收到债券资金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纳入预算管理。

    要加强扶贫攻坚项目储备和评审论证,年初预算安排的相关扶贫专项资金原则上要逐步细化到具体执行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第八条 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按照充分授权的要求,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规划,相关部门不得限定具体用途或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资金。要严格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脱贫目标走、目标跟着脱贫对象走”的原则,依据脱贫攻坚规划和统筹整合资金实施方案要求,安排使用资金。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承接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并与相关扶贫资金等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易地扶贫搬迁支出。县财政将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还本资金足额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偿还。易地扶贫搬迁融资利息支出,由省财政纳入相应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条 攻坚期内,对净结余资金和结转一年以上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可收回统筹使用,优先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对不足一年的结转资金,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可按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后,由县收回统筹用于实施脱贫攻坚工程。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十一条 省、市财政将按规定提前下达下一年度相关扶贫资金,其中自有财力安排的固定数额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按当年实际数额提前下达;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当年预算的70%。省财政将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对省辖市和直管县提前下达工作,市财政将于每年11月底前完成对县(市、区)提前下达工作。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除必须由省级直接安排的支出外,省财政将其余部分全部提前下达至市县财政。县财政及时将收到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全额编入下年预算。

    第十二条 制定年度预算时,对于县本级财政安排的扶贫专项资金,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要在50日内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分配意见,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审批,年度预算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复后,财政部门在10日内审核下达到主管单位,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十三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县财政收到上级扶贫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文件后,5日内通知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5日内提出分配意见,书面反馈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分配意见后10日内审核并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预算下达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年度承接转借资金需求报省发改委审核。省扶贫搬迁公司按照省发改委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筹措资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后,省扶贫搬迁公司将及时转借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省扶贫搬迁公司转借资金后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方。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度。非预算安排的扶贫资金应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第十七条 扶贫项目建设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县财政部门审核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资金分配方案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用款计划下达至业务主管单位预算执行系统。项目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主管单位应严格落实监管、验收工作,并在审核报账凭据后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方或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八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据实审核补贴对象相关信息(含个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行政区划)、发放标准、发放金额等内容,并及时报县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补贴对象信息,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九条 对扶贫资金实行动态监控管理。财政部门要建立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包括资金下达、账户管理、用款计划、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资金运行情况,规范项目单位支出行为,加快项目支出进度,保证扶贫资金安全、规范和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融资资金拨付办法,省级将参照预算内扶贫项目资金拨付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项目库建设是做好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的前提和核心。各单位要结合扶贫攻坚规划,认真筛选,及时精确向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项目,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项目的分类汇总,明确攻坚期内实施项目的时间、类别,地点,并标注贫困村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数。在项目入库前,县扶贫部门要会同财政、项目主管部门三方对申报项目预算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扶贫攻坚任务量对项目库项目进行排序,拿出扶贫攻坚项目使用整合资金初步意见,报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讨论确定,纳入扶贫攻坚项目库,确定实施的项目上报上级扶贫部门备案。对进入脱贫攻坚项目库储备的项目要实行动态管理,做到扶贫项目“前置审核、提前论证、储备充分、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确保不出现资金滞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 扶贫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信息要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告,增强透明度。要根据项目特点依法确定采购方式,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中标成交结果、签订的合同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和定额。扶贫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确定的工程建设投资标准、定额和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应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要合理安排扶贫项目管理经费,保证相关部门工作开展需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从扶贫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 运用统筹整合资金实施的脱贫攻坚项目报县扶贫领导小组备案,同时报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市级按大类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按照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要求,向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备时间、格式、内容等具体要求。已经备案项目不得擅自调整,执行中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进行项目调整的,由县政府按照原程序进行报备。

    第七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面加强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的审计监督。省审计厅每年将组织专门力量对53个贫困县统筹整合资金情况及各类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县审计部门应对重点扶贫项目实行跟踪审计,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审计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全程公开公示制度。有关部门应将涉农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工作进度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公开公示栏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用途和项目建设等情况,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到村到户资金要在项目所在行政村进行公示公告,期限不少于15天。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建立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资金规范使用为重点的扶贫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科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规范考评程序,严格组织实施,强化成果运用,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优化扶贫资金分配机制,提高扶贫资金配置效率。

    第三十一条 主要对县脱贫规划制订、扶贫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项目库建设和实施管理以及脱贫成效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贫困县附加评价统筹整合资金责任落实情况。

    第三十二条 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并逐级向上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上报自评情况;省级在市县自评基础上,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市县开展复评。

    第三十三条 省级对各市、县的绩效评价结果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通报全省,并作为下年度分配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对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地方,在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时给予倾斜。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程落实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人为造成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用于贫困村的占比低于上年度补助贫困村资金比例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负有招标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6.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8、从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

    (二)发生以下事项的,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按规定建设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5.从扶贫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的;

    6.未按规定使用财政安排的项目管理费和事业发展项目经费的;

    7.未按规定开展扶贫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统筹整合资金支持项目报备的。

    (三)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未按要求及时足额下达县本级扶贫项目配套资金的;

    2.未按规定足额将上级提前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3.收到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提出资金分配意见后,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4.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设立扶贫资金支出过渡户的;

    5.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6.项目报账资料齐全、程序合规、符合各项管理办法要求,不及时予以报账,造成资金滞留延压的;

    7.向未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建设的项目报账拨付资金的。

    (四)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扶贫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9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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